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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昆明化工膨胀剂销售公司发布时间:2023-05-02 17:28:37浏览:45 次
2018年12月,因混凝土供应商乙方未能按照发包单位要求添加具有抗渗防水功能的膨胀剂,施工单位甲方被发包单位勒令停止施工,并解除建筑施工合同,且需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甲方退出施工场地后,致函乙方,要求乙方承担未添加膨胀剂而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遭到乙方无视云南膨胀剂。
随后,乙方以发货单中标注有膨胀剂和甲方财务人员署名的含有膨胀剂内容的对账单等证据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讼。甲方法务人员提交了《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配合比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表》和《混凝土外加剂检验报告》,用以证明实际未添加膨胀剂。庭审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财务人员已对膨胀剂的数量、单价等进行核实为由,判决甲方需支付膨胀剂款项。
甲方对此判决无法认可,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庭审中,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同行业混凝土膨胀剂可检测的检验报告,乙方则回应膨胀剂是手动添加,电脑打印的质量记录表中无法反映添加剂比例昆明化工原料。
争议焦点
本案历经四次庭审交锋后,归结点落在是否添加膨胀剂上。为帮助法官查实膨胀剂是否应在预拌混凝土前就应添加并可检测,代理律师多次咨询质监站和工程师,回复因膨胀剂的比例大小会直接影响混凝土抗渗防水功能的发挥,进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故乙方在预拌之前就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在电脑中明确膨胀剂的添加比例,作为乙方交货验收和住建部门竣工验收资料,也就是说膨胀剂是可检测的。
二审判决
本案面临发货单中标注有膨胀剂和甲方财务人员署名的含有膨胀剂内容的对账单,以及没有检测出膨胀剂内容的各类报告之间相互矛盾的证据困境,二审法官可能出于建筑工程实务复杂性的考虑,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予确认,而证据显示的内容却相互矛盾,故对于上诉人购买的混凝土中是否添加了膨胀剂本院难以认定...”,并未正面予以回应,但以本案中的另一理由驳回了乙方主张膨胀剂的诉讼请求,也算是不错的诉讼结果。以后若有机会,希望二审法官能正面回应此问题。
结 语
混凝土是建筑工程最基础性材料,其主要由水、水泥、粗骨料(主要为石子)、细骨料(主要为砂子)、掺合料(主要为粉煤灰)和外加剂(膨胀剂、减水剂、缓凝剂等)等六种原料构成。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满足监管层对建筑质量的要求,添加外加剂已成为建筑领域通行做法云南膨胀剂销售厂家。
施工单位将混凝土外包给供应商后,必须要保留可查实的下单通知,工地现场的签收人员必须要确认发货单中是否有外加剂,财务人员在制作对账单时,需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制表,并切忌随意签字,若一定要签字,也必须留有足够的空间,如可另行添加“请报公司财务总监再次核实”或“以公司财务总监核实为准”。
最后需提醒一点,混凝土添加剂中的减水剂是目前实务中认可的可在施工现场由持证人员手动添加,因减水剂是否添加是根据浇筑当天的天气状况来判断的,若当天有降水,则可添加减水剂,以便控制混凝土的配比度昆明膨胀剂。